日期: 2019-05-20 浏览量:307 来源:阜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编辑:伊浩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一、为保障涉及国家安全、食品安全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行政执法检查有序进行,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检查工作:
(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并在综合法规科登记。
(二)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
(三)检查时,执法人员需填写《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并由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签字确认。《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检查企业备查,一份由执法部门存档,一份交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四)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综合法规科,并于下一年1月前报到市法制办进行备案。
三、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综合法规科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发现行政检查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五、行政执法检查及监督不得泄露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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