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2-06-24 浏览量:1245 来源:产业园区工作科 责任编辑:伊浩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工信局、国网阜新供电公司: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落实降低工业小微企业用电成本缓缴电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业小微企业界定范围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且在辽宁小微企业名录中(各县区工信局负责认定辖区内小微企业)。
二、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电费且按照《阜新市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评价为诚信用户的小微企业,由企业填写《阜新市2022年小微企业缓缴电费审批表》(附件1),经县区(高新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核准,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通过后,由企业与国网阜新供电公司签订《阜新市2022年小微企业缓缴电费协议》(附件2)方可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2022年6月1日之前发生欠费且按照《阜新市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评价为失信电力用户的,不在享受该缓缴政策之列。此次缓缴电费执行时间自2022年6月1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免收欠费滞纳金。
四、暂缓缴费协议到期后,用户应按约定要求,足额补缴电费。逾期不交的欠费企业,供电公司可按约定中止供电,并由企业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五、暂缓缴费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阜新市2022年小微企业缓缴电费审批表》
2.《阜新市2022年小微企业缓缴电费协议》
阜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阜新市2022年小微企业缓缴电费审批表 | |||||||
申请单位 | (公章) | 营业执照号码 | |||||
法 人 (责任人) | 身份证号 | ||||||
企业类型 | 行业 | 从业人数 | |||||
营业收入 | (万元) | 资产总额 | (万元) | 企业经 | |||
缓缴起止 时 间 | 缓缴期限 | ||||||
缓缴事由(疫情影响的原因) | |||||||
县区(高新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意见 |
年 月 日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
备注:1.审批表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图。 | |||||||
2.审批表一式4份,市、县区工信局,供电公司,申请企业各1份。 |
附件2
阜新市2022年小微企业缓缴电费协议
供电方:
用电方:
用电客户编号: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号)和阜新市工信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降低我市小微企业用电成本缓缴电费相关规定的通知》(阜工信发〔2022〕2号)文件,为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助推用电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对因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按期缴纳电费,且按照《阜新市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评价为诚信电力用户的小微企业,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延期缴纳电费。为保证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电方获得阜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发的《阜新市2022年小微企业缓缴电费审批表》,确属缓缴电费的小微企业,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缓缴电费政策。
二、用电企业暂缓结算电费方式
1.本协议用电方缓缴电费期限:自2022年 月 日至 2022年 月 日止(此期限需要在《阜新市2022年小微企业缓缴电费审批表》中缓缴电费期限之内)。在暂缓电费期限内,供电方可以单方调整抄表周期和抄表例日,但须书面通知用电方。
2.在缓缴电费期限内,供电方对用电方不再按月收取电费,缓缴期间正常抄表发行电量电费,并通知客户用电情况。缓缴电费截止日期前,供电方选择电费结算日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用电方,用电方需在结算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缓缴电费。
3.在缓缴电费期限内,供电方对用电方不再按月开具电费发票,只在缓缴电费截止日期前对缓缴部分电费一次性开具电费发票,电费发票张数不限于一张。
4.在缓缴电费期限内,若用电方需提前缴纳缓缴部分电费,供电方收到用电方申请后,可当天为用电方进行电费结算。若用电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则需一次性提前足额缴纳缓缴电费。
5.在缓缴电费期限内供电方不对用电方收取电费违约金。
6.缓缴协议到期后,客户应及时一次性全额补缴缓缴期间电费。
三、违约责任
1.用电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电费结算时间交纳电费时,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和《供用电合同》规定向用电方计收电费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2.用电方缓缴电费期满未按期足额缴纳电费,或违反协议相关条款导致供电人损失的,供电方按协议规定终止供电,将欠费企业纳入政府征信平台,并向供电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讼。
3.用电方在暂缓电费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暂停、减容等用电变更业务,如需办理上述业务,应终止本协议,并按协议终止日实际使用电量一次性结清缓缴期间产生的缓缴电费。本协议终止后,不影响供用电双方《供用电合同》约定。
四、其他条款
1.本协议是供、用电双方《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未做特别规定处仍执行《供用电合同》相应条款。
2.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二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
4.因本协议发生纠纷,由供电方所在地法院裁决。本协议到期后自动终止,供用电双方供用电关系仍履行《供用电合同》约定。
供电方(公章) 用电方(公章)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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